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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工作的法规

2014-07-17 10:12 来源:宁波艾博尔妇产医院 浏览:
导语:女职员在哺乳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夜间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如矿山、井下等国家规定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女职员在怀孕、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是接触劳动合同。

女职员在哺乳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夜间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如矿山、井下等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此外,女职员有未满周岁的新生儿,工作单位应该保证女工每天两次的哺乳时间,且不得少于半个小时。女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应该算做劳动时间。一般女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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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凤 主任医师

擅长:难产处理、胎吸助产、产钳助产、新式剖宫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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